【西灣河開槍】西灣河警員開槍案開審 控方指警員受夾擊下開槍
發布時間: 2021/12/06 14:54
最後更新: 2021/12/06 14:54
2019年11月11日「大三罷」期間,有警員疑於西灣河,在受威脅下擎槍,兩名中學生先後走向警員及企圖搶槍,其中1人被實彈擊中。兩人同被控企圖搶槍罪及阻差辦公等罪,案件今(6日)在區域法院開審。控方開案陳詞指,警員當時看到聚集的人群中,有人手持棍狀物體,及聽到後方有男聲大叫「唔好俾佢走」,遂握着警槍槍柄戒備,在受到前後夾擊下,警員隨後向首被告腹部開第1槍,第2、3槍則未有擊中任何人。
被告依次為周柏均(21歲,IVE學生)及胡子鍵(20歲,大專生),他們同被控企圖搶槍罪及阻差辦公罪,周另被控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走罪。控罪指,他們在2019年11月11日,在西灣河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,以及企圖搶去A的警槍。周同時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脫。
控方開案陳詞指,案發當日示威者在全港 18區發起「大三罷」行動,於當天早上在全港各區堵塞多條主要道路,並呼籲市民罷工、罷市及罷課。交通警A及警司B協助處理道路堵塞事宜等,A獨自前往筲箕灣道、太安街與成安街的交界(下稱案發地點)了解交通擠塞原因。
控方指,當時多名人士聚集在太安街兩旁的行人路上,他們在A出現後開始叫囂。兩名戴著口罩的男子把1條繩索綁在行車線兩旁的交通燈柱,A喝止並跑向他們,兩人逃至行人路上,路上有人手持棍狀物體,A遂停止追截。
此時A聽到後方有男聲大叫「唔好俾佢走」,遂握着警槍槍柄戒備。控方續指,當時1名身穿白色外套的男子站在行人路上,而兩名被告及1名身穿灰色外套的男子站在其後面。當白衣男子逐步行近 A,A遂從槍袋拔出警槍,擎槍指向對方,但對方繼續逼近。A見狀擬制服對方,惟遭對方捉住身體、抓面部及頸,並將A向後推。
兩名被告及穿灰衣男子逐步走近A,A擎槍指向首被告,首被告繼續走近A,伸出右手企圖搶走警槍。A縮手以免警槍被首被告搶走,惟首被告繼續向前及再嘗試搶走警槍。次被告及穿灰衣男子則走到A身後,穿灰衣男子更襲擊A的頭部。面對前後夾擊的情況,A向首被告腹部發射第1發子彈,首被告隨即倒地。
控方指次被告於此時行近A及企圖搶槍,A遂用左手撥開次被告雙手,而穿白衣男子繼續從後攬住A,灰衣男則走向A並把其背囊推向A,A遂再開2槍,但沒有擊中任何人。次被告則失平衡倒地,穿白衣及灰衣男子則向後退。警司B到達案發現場時,穿白衣及灰衣男已逃去無蹤。同日早上7時許,警員A及警司B分別將兩名被告制服在地上,A向以搶槍罪名拘捕首被告。
控方指當救護車到場時,首被告向A表示想除下背囊和站起來,A及B叫他不要動,但首被告沒有理會,並撥開A的手及突然轉身逃跑,A及B立即追截,在場警員上前把首被告制服在地上。
次被告於警誡下稱,當日早上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對出,看到1名交通警持槍,並捉着1個白衣男子。之後次被告聽到一下槍響,即時左耳感到耳鳴,隨即伏在地下。次被告稱早前只想由警員手上搶回白衣男,但沒有成功,隨後被捕。
控方續指,本案主要的爭議事項為A是否正當執行職務?兩名被告有否故意阻撓A執行職務的意圖及有否企圖搶劫A的警槍?首被告是否在警務人員的合法羈押?以及是否企圖從警務人員的合法羈押逃脫?
控方續指,控辯雙方承認事實為兩名被告曾就讀同一學校,曾於2015至16年間為同級同學。而首被告經手術後,右邊肝臟的兩塊肝葉及右邊腎臟被切除,而子彈的彈頭從其背部取出。A經醫療檢驗後發現其左頰呈現紅腫、有輕微腫脹;中指近端指間關節背面擦傷,並且獲批3天病假。
控辯雙方今午將作內庭聆訊,案件押後至明天(7日)續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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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